一、资助金额: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企业为在宝安纳统的企业;
3.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企业首次新增日期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其中:
(1)2017年1月1日前是否曾纳入或退出过“四上企业”库的情形不再追溯,仅考虑是否在2017年1月1日后首次新增纳入本区“四上企业”数据库;
(2)2017年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业”库又再次入库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3)2017年1月1日后转换“四上企业”库中专业类别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4.政策申报面向申报年上一年度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四上企业”,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自其他区迁入宝安区的规上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申报时间:
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16日。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需正反面双面打印。网上申报后打印通过初审的申请表装订在第1页,其余的材料按照申报顺序装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需要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并附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
2.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